党政机关、事业单元公职人员发的第13个月人为,是奖励人为,只有基本人为,没有福利补助部门。第13个月人为是给在岗在编人员发的,如果是正式职工,暂时性“非在编”,不发也合理,但都市统一发放,不会卡那么死。第13个月奖励性人为,其资金泉源和其他正常人为一样,都是省财政转移支付供应的。
如果非要区别清楚,那么“非在编”人员的第13个月人为,是地方自筹的。但事实上,各地发人为的钱,泉源都是一样的,纵然是财政部门也不会区别这么清楚。
既然第13个月人为是“奖励性”人为,那么无论是正式职工,还是编外聘用人员,包罗人事署理、条约工、劳务派遣工等,都应该享受。依据就是《劳动条约法》中,关于“同工同酬”的划定,同一岗位,无论是正式职工,还是聘用人员,其人为福利待遇都应该是一样的。
但在实际执行历程中,党政机关人员治理是由《公务员法》及相应的配套治理条例规范的,事业人员有《事业单元人员治理条例》规范治理,虽然这些执法、条例不能违反《劳动条约法》的大原则,但在实际操作历程中,总有措施区别开来。如果正式职工、聘用人员统一都发第13个月人为,这是通情达理正当的,依据就是“同工同酬”。
如果不发,也是正当的,依据就是第13个月人为发放的工具,是“在编在岗”人员,聘用人员虽然在岗,但不在编,不切合发放条件。除了第13个月人为,正式职工享受的其他福利待遇,许多都是用“在岗在编”这一条,把编外人员清除在外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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